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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兆荣: 回忆中国与联邦德国建交始末
发表时间:2015-01-07 17:37 来源:国际网
1972年10月11日,中国外交部长姬鹏飞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副总理兼外长瓦尔特·谢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德建交公报。这个建交公报也许是中国同外国签署的建交公报中最简短的一个,只有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1972年10月11日决定建立外交关系并在短期内互派大使。”但是,为了达成这个仅有一句话的建交协议,双方却进行了八轮会谈,历时一个多月,而通向双方进行建交谈判的过程则更为漫长和曲折。

二次大战结束以后,德国被分裂为两个德意志国家,即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东德和西德或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它们分属于以苏美为首的两大政治军事集团,即华沙条约集团和北大西洋公约集团。新中国和东、西德都是1949年成立的。中国和民主德国早在1950年就建立了外交关系,而中国同联邦德国却长期处于隔绝状态。这是有特殊历史原因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初期并不享有完全的国家主权,1954年西方三个占领国同西德签订《德国条约》之后,才宣布结束对西德外交事务的发言权。为了重新获得完全主权,阿登纳总理一面奉行向西方“一边倒”的方针以保证西德的安全,另一方面争取同苏联建立正常关系,因为苏联在东德驻扎有40万重兵,操纵着东德的命运。对华政策上,西德追随美国参与对中国实行“禁运”。直到1963年,中、西德之间只有一些民间贸易往来,没有官方接触。但是,阿登纳没有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从而未给中、西德两国后来的建交和发展关系造成障碍,表现了一定的政治远见。从中国方面讲,要同西德建立外交关系,除坚持一般的建交原则外,还须解决两个特殊问题:一是中国曾于1941年12月9日对德宣战,法律上还得首先解除同德国的战争状态;二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阵营的一员,在德国问题上要同苏联和民主德国保持一致。应当承认,由于中、西德之间没有直接的官方交往,不仅统一的愿望,而且这一立场从未改变过。1954年8月11日,周恩来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3次会议上作外交政策报告时,就表明了支持德国和平统一的立场。1955年4月7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关于结束中德之间战争状态的命令,指出中德两国间的和平关系应当建立起来。是年苏联和西德建交以后,《人民日报》曾于9月16日发表题为《缓和国际局势的新成就》的社论指出,中国人民认为在中国、西德之间建立正常关系的时机已经到来。1956年1月30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再次申明,中国“欢迎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关系正常化”。但是,西德当局对中方发出的积极信号未作出响应。1957年9月,德国经济东方委员会主席冯·阿梅隆根率团访华,才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民间贸易协定,使两国贸易从此得以扩大。1958年,新华通讯社同德新社达成互派常驻记者协议,驻波恩新华分社成了中国在西德的第一个常驻机构。

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苏分歧公开化引起了西方国家的注意。西德视苏联为对其安全的主要威胁,也是实现德国重新统一的主要障碍,便开始考虑利用中苏矛盾;而实现了“经济奇迹”的西德工商界和政界领导层也迫切需要开辟国外市场并改善德国的国际地位,因而出现了积极发展对华关系的主张。从1963年下半年开始,西德方面通过各种渠道试探同中国发展关系,导致了1964年5月中国与西德在瑞士的首次官方接触。在双方参赞级的接触中,西德方面刺探中方是否有意同西德签订官方的贸易协定,是否同意列入西德方面特别关心的所谓“西柏林条款”,以及中国在中苏分歧公开化的背景下对东德的态度是否有变化。本来,双方商定这种接触对外保密,但西德方面却先是向报刊透霹了消息,接着其驻瑞士大使又公开予以否认。6月13日,艾哈德总理在访问美国期间甚至公开宣称,西德不打算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和签订贸易条约,也无意给予中国商业贷款或采取其他主动行动。西德舆论界普遍认为,西德政府在美国政府的强大压力下,把刚刚伸出的发展对华关系的触角缩回去了。艾哈德这一不友好的声明,以及德方在此后三次接触中缺乏诚意的表现,使中、西德之间的首次官方接触夭折了。

1969年10月西德联邦议院选举后,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联合组成了勃兰特—谢尔政府,执行同苏联和解、同民主德国接近、同东欧国家改善关系的“新东方政策”。在这届政府成立之前,即1968年12月,时任联邦政府外长的勃兰特曾发表谈话称:西德和中国的贸易关系不应始终处于“非正规化”状态。1969年3月,勃兰特又发表电视讲话称,西德希望同中国关系正常化。但在勃兰特接任联邦总理之后,他确定了先苏后华的外交政策顺序,即先同苏联、波兰、捷克以及东德谈判签订条约,以使西德同东欧的关系实现正常化,同中国建交则要放在东方条约完成之后。勃兰特担心,鉴于中苏处于对立状态,如果西德先于东方条约同中国建交,就会得罪苏联而危害其“新东方政策”。不难看出,当年艾哈德中断同中国的第一次官方接触是屈服于美国的压力,勃兰特此时则受制于苏联。

70年代初,随着中美关系松动和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以及西德同苏联东欧关系逐步正常化,以基督教社会联盟主席施特劳斯为首的西德对苏强硬派提出了联华制苏的战略,并一再向中国试探发展关系;同时,西德各界要求同中国建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从中国方面讲,当时毛泽东主席指出:美苏争夺的重点在欧洲,苏联的战略是向西而不是向东,即“声东击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有可能改善同美国和西方的关系,集中力量来对付苏联的威胁。1972年初,尼克松总统访华并签署中美《上海公报》;西德在野的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主席团正式作出决议,要求联邦政府同中国建交;基民盟领导人之一、时任联邦议院外委会主席的施罗德提出了访华愿望;连同经济界的强烈要求,对勃兰特政府形成了强大压力。

笔者当时在中国驻民主德国使馆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室和新闻工作。由于当时我国在西德无官方机构,驻东德使馆亦负责对西德的工作,同西德建交问题理所当然亦是使馆关注的一个重点。记得1971年10月间,使馆对此问题有个分析并向国内作了报告,大意是:勃兰特政府内心里希望同中国建交,但慑于苏联的态度而把与中国建交有意拖到“东方条约”批准之后。勃兰特政府一再暗示将在72年夏批准西德、苏联条约之后同中国建交,旨在一箭双雕:一是打中国牌,同苏联讨价还价;二是减少国内压力,阻缓我同西德反对党接触。西德反对党比勃兰特政府亲美,但其对华态度较勃兰特政府积极,主张联华制苏。基于这样的分析,但也考虑到艾哈德政府屈服于美国压力的历史教训,以及勃兰特政府受制于苏联的现实情况,当时我国对西德工作的重点仍是积极而稳妥地开展民间交往,扩大我国在西德的影响。同西德反对党少数有影响的头面人物保持适当接触,以利于了解情况。对建交则保持谨慎态度。事实上,当时西德方面虽不断向我发出各种信息,但其中存在着不少差别。例如,联邦新闻局长阿勒斯曾向我表示:西德可能在一年后才同中国建交,因届时两个德国要申请加入联合国,需要中国的支持。不过也可能在1974年建交。而西德外交部副发言人胡贝尔几乎在同时却向我提出,希望两国在瑞士进行官方接触,就发展两国关系问题进行商谈。谢尔外长还两次发表谈话,表示西德愿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不排除他本人或另一个部长访华,并声称西德与中国发展关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而不需要特别顾及第三国。显然,在与中国建交问题上,自民党的态度比社民党积极;而在野的基民盟在议会辩论西德、苏联和西德、波兰条约时,抨击勃兰特政府的“新东方政策”是“一条腿走路”,强调“新东方政策”应补充远东部分,包括同中国发展关系。与此同时,西德各界人士纷纷发表主张积极发展对华关系的言论。情况表明,同中国建交在西德已是众望所归,但政府内部态度不尽一致。为了推动中、西德发展关系,并有意把资本送给对华态度积极的西德在野党,中国政府于1972年春决定邀请施罗德于是年7月访华。这一举措使勃兰特为首的社民党大受刺激,但自民党的谢尔外长却认为,不妨可以委托施罗德做些事情,促成两国建交。

在施罗德访华之前,西德社民党和自民党掌管的外交部为了同反对党争夺发展对华关系的资本,分别急切地向中方发出了愿与中国谈判建交的信息。

1972年6月2日,时任自由柏林电台台长的巴尔什希(曾任社民党发言人)主动约见笔者,为联邦总理府部长、东方政策设计师埃贡·巴尔传话。顺便说一下,当时西柏林属于“西方世界”,而我在“社会主义的东德”工作。为了安全起见,去西柏林办事须“两人同行”。因此,我应约去见巴尔什希由新华社驻柏林分社记者李春亮陪同。

巴尔什希开门见山说,中方邀请反对党人士施罗德访华,西德有两种反应:一种认为施罗德可以促进两国建交;另一种认为基民盟将利用这一邀请在巴符州选举中击败社民党。我当即表示,中国、西德关系的正常化取决于西德政府。过去艾哈德屈从于美国的压力,现在人们说勃兰特怕苏联。巴尔什希说:过去由于美国佬鼻子一哼而缩回去是错误的,如果现在因为北极熊打个喷嚏而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同样是错误的。西德的公众舆论,无论是发表了的还是没有发表的,都主张同中国建立良好的关系。我同波恩的一些人,包括在外交上最接近联邦总理并最有影响的那个人(指埃贡·巴尔)谈了西德同中国关系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人们对中国邀请施罗德访华感到“突然、惊讶和惊异”。尽管按德国的习惯,议会外委会主席访华前会同政府接触,事后也会向政府通报。但政府认为施罗德不是能够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合适人物。人们感到,对施罗德的邀请在气氛上是一个“干扰因素”。第二、联邦政府在它的声明中早已表示愿同一切国家建立正常关系,这也是针对中国说的,但中国方面却无反应。第三、分阶段解决关系正常化的程序已经证明是不受欢迎的。联邦政府已认识到,中国、德国这两个国家的份量太重要了,不能分阶段解决关系正常化问题。一旦要使关系正常化,就必须是建立完全的外交关系。只是,在这样做的时候,不要使任何一方丢失面子,对外不要造成似乎一方“追随”(nachlaufen)另一方的印象,而应该是双方有共同愿望。联邦政府认为,它在政府声明中已提出了倡议,现在等待中国政府作出反应。中国政府可以相信,联邦政府不会再陷入过去政府的处境,希望双方“中途相遇”(Treffeninder Mitte)。联邦政府遵守诺言,不会再发生美国一指点就缩回去的事。第四、人们想了解,我的谈话伙伴(指笔者)能否向北京传话。联邦政府愿意通过我作为非正式渠道向中国方面传话,如果中国方面也同意我的谈话伙伴作为非正式渠道,可以通过我向波恩传话,通过非正式渠道先澄清一些问题。

听了巴尔什希转达的联邦政府愿同中国建交的上述信息,我内心感到高兴。但为了批驳对方谈话中的一些不实之词并弄清一些问题,我本能地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并提了一些问题。于是,双方展开了下述对话:

梅:我没有受委托谈中国、西德建立关系问题,也不能对您所谈的内容作官方的正式表态。但我有兴趣了解联邦政府的想法。作为大使馆的新闻官员,我很关注联邦德国的政策动向,并且相应地向国内有关方面反映。对您刚才所讲的内容,我想指出,中国方面邀请施罗德先生不是什么“干扰因素”。至于中方未作出反应的问题,我也有不同看法。您说的联邦政府声明是指1969年那个施政声明吧?(巴答:是的。)那是一个一般性的政府声明,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的声明。那样的声明我国早就发表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毛泽东主席就郑重声明过,中国政府愿同世界各国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基础上谈判建交问题。联邦政府在发表了那个施政声明之后,还长时间主张同中国先建立商务代表机构,而不是建立外交关系。两个国家建交,通常的做法是一方找另一方的官方机构谈的,近年来我国同一系列国家建交就是这么做的,而不是在报刊上以同另一派辩论的方式表态的。如果联邦政府抱着同中国正常化关系的真诚愿望向中国驻外机构正式提出建议,相信中国方面不会不作出反应。鉴于艾哈德政府说话不算数的情况,现在由联邦德国采取主动是合乎逻辑的。另外,联邦政府不是有个时间表吗?我们无意要别人“追随”我们,但我们也不“追随”别人。中国是一个有自尊感的国家。

巴:说邀请施罗德是个“干扰因素”只是反映人们的情绪,但施罗德访华不是两国关系正常化的障碍。联邦政府的声明是在党派争论的背景下发表的,应该理解为是愿意同中国正常化关系的表示。不错,联邦政府有过一个时间表,也曾讲过先设商代处,这是出于德国的特殊情况,要安排的事情太多了。随着四国柏林协定和(西)德、苏条约的生效,东方政策决定性的第一阶段已告结束。解决同捷克的慕尼黑协定失效等问题是次要的。如果中国方面认为,联邦德国坚持要在例如解决了同捷克的问题之后才同中国建交,那是错误的。

梅:谢尔外长说过,要在适当的时候同中国建交,联邦政府是否认为现在是这个“适当的时候”了?

巴:人们认为,现在是同中国认真进行谈判的时候了。

在进行了上述对话后,笔者还介绍了中国同外国建交的一般原则,特别是对台湾问题的立场。巴尔什希说,这个他清楚,有各种建交公式。

十多天之后,德国外交部副发言人胡贝尔于6月16日约见波恩新华分社记者王殊,明确表示根据外交部最高领导人的意见,希望两国立即举行建交谈判。很明显,德方想抢在施罗德访华前夕开始同我谈判。王殊也向对方提了我向巴尔什希提的相同问题,对方的答复与巴尔什希的答复也雷同。王殊也向国内作了报告。

大概是因为没有得到我方答复的缘故,6月30日,德国驻法大使吕特主动约见我驻法使馆临时代办田志东,代表联邦政府正式建议两国举行建交谈判。并称,谈判可以在北京或者两国都有外交代表机构的任何地点进行,由中国政府决定,希望得到答复。勃兰特政府此时急于同我们谈判建交,主要有以下原因:(1)西德将于是年11月举行大选,执政党想顺应民心捞取选票,至少不愿意把发展对华关系的政治资本让给反对党。(2)1973年两个德国将申请加入联合国,需及时取得中国这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支持。(3)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中美关系的迅速改善以及中日可能即将实现邦交正常化。(4)东方条约已基本落实,勃兰特政府对苏联的顾忌相对减少,特别是1971年9月勃兰特访苏时曾试探过勃列日涅夫对西德同中国建交的态度,未见苏方强烈反对。

对西德政府这个正式建议,国内考虑到西德朝野两派的不同政策取向和对华态度以及西德面临大选和施罗德访华在即,未给予立即答复。

施罗德应外交学会邀请,于1972年7月14日至28日偕夫人和秘书访华,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来访的西德头面人物,随同来访的还有15名电视和报刊记者。访问期间,周恩来总理予以会见并同他进行了长时间谈话,乔冠华以外交学会副会长的名义与施罗德进行工作会谈。围绕建交问题,施罗德首先表示:两国关系正常化的时机已经成熟,西德基民盟主席团希望尽快同中国建交。谢尔外长已向他确认,愿意随时应中国政府邀请来华解决两国建交问题。勃兰特总理赞成两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就建交问题进行谈判,但他不愿意成为“请求者”。周总理指出,两国面临的不是关系正常化而是建交问题。西德与蒋介石集团一直没有建立关系,这应归功于阿登纳的远见。现在既然西德各党都认为中、西德建交的时机已经成熟,双方可通过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进行协商,谈判地点可由谢尔外长确定,中国方面没有困难。中、西德建交很好谈,只要写上双方同意自某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就行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可以写,不写也可以。双方达成建交协议后,欢迎谢尔外长在大选前来中国访问。关于国际形势,施罗德说,苏联执行的是沙皇的对外扩张政策,西德必须有一支同苏联保持平衡的力量,不然就会成为苏联压力的牺牲品。现在的危险在于,联邦政府同苏联签订的条约在西德和欧洲其他国家造成了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周总理基本同意施的分析,指出苏联表面上是向东扩张,实际上是“声东击西”。这次谈话表明,双方在国际形势的关键问题上和两国建交问题上具有共识并定下了基调。同乔冠华单独会谈时,施罗德阐述了西德政府一改过去对两国建交持保留态度,而现在愿意同中国建交的原因,主要是形势变了。其中最主要的是:华盛顿和日本改变了对华态度;东方条约已批准,苏联已不再是西德同中国建交的障碍;西德是西欧经济共同体中唯一还来同中国建交的两个国家之一,而1973年西德要加入联合国需中国同意。施罗德还指出,勃兰特和谢尔都同意同中国建交,区别是程序性的:谢尔想应邀来中国解决建交问题;而勃兰特主张由两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谈判,并且不愿意造成有求于中国的印象。为照顾勃兰特的面子,施罗德建议,在他访华后由中国驻外使馆向德国使馆作出愿意与西德谈判建交的表示,然后双方正式开始谈判,乔冠华指出,由中国驻第三国使馆表示建交愿望的方式不妥。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施罗德和乔冠华共同签署一个“内部谅解”,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满意地获悉由德意志联邦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格哈德·施罗德博士表达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早日建立完全的外交关系的愿望,并声明中国政府也有这一愿望。为此,应通过双方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1972年7月20日。”这是一个顾全双方面子,不使任何一方成为“请求者”的外交杰作,它也为两国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协议奠定了基础。

同施罗德达成“内部谅解”之后,周总理指示当时在国内的新华社驻波恩记者王殊返回波恩,先约见施罗德了解勃兰特政府对建交的态度,然后直接约见谢尔外长,确定在哪个第三国举行建交谈判,并视情况向谢尔提交我方设想的两个建交方案,供德方选择。第一个方案的内容是:中、西德两国政府确认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决定自1972年×月×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短期内互派大使。第二个方案删去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这段内容。周总理还具体指示,先商定谈判地点、建交公报内容和谢尔外长访华时间,然后由两国外长在北京签字。中央这时决定积极推动同西德建交,也有促进田中角荣尽快访华,实现中日关系正常化,以形成东西呼应的考虑。

施罗德于7月28日离开中国,返德后向谢尔外长通报了同中国达成的“内部谅解”,但谢尔还需要得到中方的确认,遂于7月31日派自民党内政部长根舍的办公室主任金克尔约见王殊。因王尚未从北京返回波恩,金克尔便约见新华分社工作人员邢桂敏,希望中方向谢尔外长发出访华邀请。8月8日,金克尔又告,德国外交部政治司司长冯·史塔登希望会见王殊。冯·史塔登的目的是摸底,希从中方证实施罗德所述属实。他提了三个问题:(1)中国政府是否具有同西德建交的愿望;(2)中方是否将邀请谢尔访华;(3)如中方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否也是对西德驻法大使向中国驻法使馆临时代办田志东所提建议的正式答复。王殊对这三个问题都作了肯定。冯·史塔登感到放心了,表示这个回答具有“巨大政治意义”,将得到“相应的评价”。据后来知道,8月9日联邦政府讨论了对华关系并正式作出了决定。

8月10日,谢尔外长会见王殊。王面告谢:中国政府同联邦政府一样具有早日建交的愿望;邀请谢尔近期访华签署建交公报,并就国际形势和两国关系进行商谈。谢尔表示高兴,称这证实了施罗德带回的信息。他认为,建交谈判在巴黎或波恩进行均可。王殊遂递交了我方对建交公报的两个方案,并表示,如在波恩谈,需要外交通讯工具,将要求北京派外交官和工作人员来波恩。谢尔说,如在波恩谈,政治司长冯·史塔登将是德国政府的全权代表,他对我何时能在波恩建立起通讯设施表示关注,言下之意担心时间拖得太长。

8月12日,我驻东德使馆收到部里指示:授权王殊为谈判全权代表;调派外交官梅兆荣和两名工作人员从柏林携电台赴波恩,协助谈判建交事宜;达成建交协议后争取谢尔来华签署;德方在谈判中如提出西柏林地位和德国统一问题,可表示这与建交问题无关;对两德加入联合国可表示原则赞成。指示还告,增派王延义为驻西德记者并于8月11日启程经巴黎赴波恩。8月14日,我驻法大使黄镇约见西德驻法大使吕特,照会对方我授权王殊为谈判全权代表。8月15日,冯·史塔登约见王殊,同意谈判在波恩举行,并称王殊作为全权代表无需补充全权证书,并当场指示亚洲处处长贝伦顿给梅兆荣等三人发签证,以便梅等于8月16日入境,8月18日开始谈判。冯·史塔登还说,这次谈判会很快,可能是“世界上最快的谈判”。当天,贝伦顿电话告知梅等三人的入境手续已办妥,签证可在西柏林警察局领取。但由于西柏林警察局当日下午3点以后和16日不办公,梅等只能在8月17日赴波恩。

8月17日上午,笔者偕机要员马康德和报务员祁灵恩携400斤重的电台设备,乘一辆小面包车悄悄驶入西柏林机场,办妥托运手续后,搭乘英航班机飞波恩。一切准备工作都是保密的,主要是防止苏联、东德获悉后进行干扰或破坏。根据事先约定,德国外交部派礼宾司使团科科长伦茨在西柏林机场迎接。由于我们互不相识,约定双方各持一份德文的《每日镜报》作为接头暗号。伦茨年过半百,身穿笔挺的西服,拄一根手杖,头带一顶呢帽,彬彬有礼,一派绅士模样。他陪同我们飞抵科隆机场。德国外交部派车协助我们把电台设备运到波恩新华分社。我们是中午抵达的,下午祁灵恩即去商店买了几根竹竿,在屋顶上架起了天线,傍晚同北京试联络,一举成功。马康德事先从东柏林带来了一个黑布小帐篷,在分社的阁楼里架起来,以便于起草密电和译电,防止窃照。就这样,次日开始建交谈判的通讯工具准备就绪。

1972年8月18日,中德双方全权代表在西德外交部开始正式谈判,德方除冯·史塔登外,还有法律司司长沈克、亚洲处处长贝伦顿、德国问题处处长布莱希以及女翻译加莱丝;中方除王殊外,有梅兆荣、王延义和邢桂敏。我作为王殊的助手,除同德方联络外,还负责起草密电向国内报告谈判情况和我们的看法、建议,王延义协助做谈判翻译。史对我方同意在波恩会谈并迅速派出代表团表示“很满意”,认为这表现了中方对建交的兴趣。由于中国在西德无代表机构,如技术上有困难,德方愿尽力协助。王殊对德方为梅等来波恩所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指出西德方面没有台湾问题,谈判应能很快圆满结束。双方建交应没有先决条件。表示愿就建交公报、谢尔访华及达成协议后如何发消息等问题听取德方意见。史就建交公报提出了方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年×月×日决定建立外交关系并在短期内互派大使。”基本上是我方的第二个方案,但删去了“互相承认”一句。德方法律司司长沈克做解释称:建交就包含了互相承认,对此国际法专家们是没有争议的。此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从未否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际法国家,也不知道中国曾经否认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国家。因此,写上“互相承认”是不必要的。德国法律专家有板有眼的严谨态度,我是第一次领教。关于谢尔访华,王殊重申受权邀请谢尔尽快访华签署建交公报,并就两国关系和国际形势交换看法。史表示满意,称谢尔可在9月底或10月下半月去北京,但更确切地说是10月底,因为日本首相可能在9月底访华,德不想在日期上造成困难。王殊表示,9月份对中国是可以的,日本首相的访华日期尚未最后确定,不知谢尔能否早一点去中国?史以坚定的口气说,“不可能”,因9月中谢尔的日程已排满。关于建交公报达成后如何发消息问题,冯·史塔登建议只发一简短消息,内容包括:举行了会谈并达成了协议。公报内容要等谢尔外长访华签署后才发表。新闻稿内容还应包括中方邀请谢尔访华,谢尔接受邀请。接着他提出,下次会谈要讨论与互派大使有关的问题,即使馆的职能和代表权。这时我们预感到,德方可能要我确认西德对外代表西柏林,包括领事代表权和西柏林属于西马克区问题。第一轮谈判结果报回国内后,部里很快发来指示:同意德方建交公报草案,可以草签;谢尔访期建议安排在10月下半月。后来得知,毛主席有批示,让田中先来,谢尔后来。

第二轮会谈在8月21日举行。先讨论谢尔访华日期,这时双方立场都来了个180度的转变。德方建议10月5-10日,而我方却反过来坚持10月下半月,双方争执不下,决定各自报告政府再议。谈到公报草签问题,冯·史塔登提出了一个我方意想不到的问题。他说,中国驻法使馆的照会对王殊的授权是“完全足够的”,但使馆照会的授权是“进行建交谈判”而不是“完成”谈判,德国的国际法顾问们讲究“完善性”,认为“结束谈判的授权还须补充”。这纯粹是形式问题。沈克解释称,他们在实践中区分“进行谈判的授权”和“结束谈判的授权”,如中国政府以适当方式说明进行谈判的授权也包括结束谈判的授权,即包括草签谈判结果在内,就够了。这使我不仅再次体会到德国法律专家们的一丝不苟,而且也领略到德国法律专家们的吹毛求疵。关于同建馆有关的问题,冯·史塔登提出,希以适当方式确认双方使馆设立领事部执行领事任务,并以适当方式确认西德代表西柏林和生活在西柏林的德意志公民的利益。他表示同意中方的观点,即两国之间没有利害冲突和双边问题。对中国来说,近代德国史中发生的某些问题不需要影响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卓有成效地发挥作用。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得不考虑由于德国的特殊情况所产生的后果:西柏林同联邦共和国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对外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代表。我们在同外国建交时必须确认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问题,希望以适当的方式加以肯定。王殊问,这个适当的方式是指什么?冯·史塔登说,这正是需要商量的问题。他设想可以签个议定书,内容包括一些技术上的实施办法,比如建馆的对等原则,工作人员列人外交官名单,互设电台以及设立领事部等。这个议定书不供发表,但根据德国《基本法》,必须向议会说明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已取得一致。这里,德方不仅提出了预料之中的西柏林问题,还提出了非外交官工作人员列入外交官名单的新问题。事后了解到,德方对我国法制不放心,想用这个办法来保护其非外交工作人员。对德方节外生枝提出的这些问题,我们报告了国内通过我驻法使馆照会德方;两国建交与西柏林的特殊情况无关,无需联系在一起,也不需要搞议定书,但“今后我们在处理有关的具体问题时,将会考虑到西柏林已形成的实际状况”。非外交官工作人员应与外交官区分开来。

第三次会谈于8月24日举行。王殊按外交部指示作了表态之后,冯·史塔登在西柏林问题上对我最后一句话表示“很满意”,但在方式上仍坚持签议定书,或者由德方在草签建交公报时重复中方阐述的立场,中方不予反驳。报回北京后,部里指示三点:(1)双方商定建交谈判是无先决条件的;(2)西柏林问题同两国建交无需直接挂钩,如德方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等于提出先决条件;(3)重申我在有关西柏林的具体问题上将会按照西柏林已形成的实际状况处理。8月28日举行第四次会谈,当王殊按照上述三点表明我方态度后,冯·史塔登表示:双方立场没有不可协调性,德方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提先决条件,对中方未同意搞议定书感到“失望”。但又称,中方想以声明代替议定书,如果这个印象正确的话,双方在事情本身上已接近了,只是在方式上还没有。为了加深中方对西柏林问题原委的认识,德国问题处处长布莱希给中方详细讲解了西德对外代表西柏林的法律依据,强调西柏林在政治、法律、经济、财政、社会、文化上同西德的联系是通过四国柏林协定得到西方三国和苏联承认的。

鉴于德方仍不放弃就西柏林问题要求同我签书面文件,国内认为,德方似乎产生了我急于求成的错觉,因而提高了要价。考虑到田中角荣已定9月下旬访华,谢尔的访华时间安排在田中之后,这意味着波恩的建交谈判还有些时间。加上谢尔亦已公开宣布将于10月访华签署建交公报,谈判如拖延对德也不利。因此,国内指示我们谈判不必太急。不要造成我急于求成的印象,但亦应注意不要搞僵。原定8月31日的谈判可推迟到9月4日进行,会谈时要指出:(1)德方曾表示建交谈判无先决条件,可能一次谈完,但在谈判过程中却提出西柏林问题并坚持要签议定书,对此我们感到意外。(2)为使谈判顺利进行,中方在谈判中未提任何要求,而且,尽管我们认为西柏林问题与建交无关,但为了照顾德方处境,仍就西柏林问题作了明确表态,使问题实质上已得到解决。(3)德方坚持搞议定书,我们不能不问,你们是否认为这种方式对两国建交是必不可少的。如是,就很难认为你们的要求是同建交谈判不提先决条件的谅解相符的。(4)两国关系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双方发展相互关系的愿望,只要双方都有这种愿望,这种问题就不会也不应成为建立和发展两国关系的障碍。8月31日,笔者向贝伦顿建议会谈推迟到9月4日。德方表示尊重我方愿望。

9月4日第五次会谈时,王殊按外交部指示作了口气强硬的表态。冯·史塔登对我未接受议定书虽表示“遗憾”,但话锋一转又说,认识到双方对事情本身无对立意见,也考虑到中方表示说话算数,德方尽管感到心情“沉重”,仍愿意采取如下办法予以处理,即在草签建交公报时,由冯·史塔登把王殊的口头表态宣读一遍,以示记录在案,中方不予反驳。当然,事先德方将把其记录稿以“非文件”形式交中方阅核。此后,冯·史塔登又把德方在新闻界问及此问题时的表态口径告我,希望我不予反对。9月4日下午,贝伦顿将德方概括双方会谈结果的记录稿交我,其中绝大部分内容符合我方表态,但在第五点西柏林问题上仍作了手脚,内称:“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我在会谈中阐述了柏林(西)和柏林(西)的常住德意志人的利益如何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及其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来代表。接着,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指出,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具体问题上将按照柏林(西)已经形成的实际状况来处理,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没有利害冲突问题。”显然,最后一句是别有用意的,旨在造成我在西柏林问题上同西德没有利害冲突的印象,歪曲了我方泛指的两国之间没有利害冲突的说法。此外,记录稿第三点内容称,“双方大使馆‘成员’及其家属将在对等基础上享有按照国际法普遍准则和通常的国与国之间的实践应有的地位,包括与此相联系的豁免权和特权。”德方故意把外交官和非外交官工作人员混为一谈,目的是要我同意非外交官工作人员也享受“豁免权和特权”。而我国根据国际法普遍准则和通常的国与国之间的实践,区分外交官和非外交官工作人员,前者享有豁免权和特权,而后者不享有。对此,我方在谈判中实际上早已表明了不同意见,但德方仍故意塞进德方记录要我方认可。

双方商定9月13日举行第六次会谈。但在9月8日,西德外交部翻译处处长库斯特勒突然约见笔者,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这个国名的中文译法提出修正意见,谈话时还请了一位汉语专家在座。库说,联邦政府非常关心把“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同“Deutsche Bundesrepublik”区分开来,中国把西德国名译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符合德文原文,正确的译法应是“德国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是形容词,而德文原文是名词“德国”。按中文现在的译法,倒译过来就变成了“Deutsche Bundesrepublik”。德方的“论据”显然是可笑的,但我不得不严肃认真地给予解释。我指出:(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个习惯译法,中国报刊和文献均这样写,已为人们所熟知。(2)这个译法是正确的。Deutschland可译为“德国”,但在这里“德意志”是更确切的译法。“德意志”不是形容词,形容词是“德意志的”。(3)要照顾各国语言的习惯和特点。译成“德国联邦共和国”在中文里是不通的。库斯特勒和那位汉学家仍坚持己见,搬出广州中山大学德语专业编的《简明德汉辞典》称,中国辞典也把Deutschland译成德国,而把“德意志”定性为形容词。梅指出,这是简易辞典,注解不全,有时甚至不确切,不能以这个简易辞典为准。库接着说,中国报刊怎么写我们不管,但在正式文件中要写“德国l联邦共和国”。他还说,为了照顾译名的正确性,有时可以牺牲语言。梅的解释虽有道理,但不能排除混淆的可能,因为东德的国名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而东德国名的原文“Deutsche”是个形容词。中方把东西德国名都译成“德意志”,这样西德国名仍有可能被误译成“Deutsche Bundesrepublik”。我坚持不接受德方的无知诡辩。库斯特勒又说,如不能接受“德国联邦共和国”这个译法,也可以考虑第二个方案。比如芬兰、爱尔兰、荷兰,中文里都把“land”译成“兰”,把西德国名译为“德意志兰联邦共和国”行不行?对方的口气表明,他们也认为这第二个方案是不理想的。据此,我以坚定的语气说:这样的译法不仅将推翻我们历来的正确译法,而且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包括要修改中国的历史文献。你们提出了一个出乎意料的新问题,我将报告政府。

应当指出,德方如此关注国名的中文译法是有其特定的政治背景的。从60年代起,以乌布利希为首的东德统一社会党开始放弃民族统一的旗帜,强调德国分裂成两个德意志国家是不可改变的,并且修改了宪法,在文件里以及报刊文章中一律不再用“Deutschland”(德国)这个词。到了70年代,东德领导人昂纳克更提出了德国存在着两个德意志民族的概念,声称西德是资本主义的德意志民族,东德是社会主义的德意志民族。而西德为了保留德国重新统一的权利,竭力维护“德国”作为统一民族的整体概念。所以,提出“德国联邦共和国”或“德意志兰联邦共和国”这些别出心裁的中文译法,实质是要人们保持“德国”仍是一个整体的观念,这是当时东西德斗争的一个反映。国内对我的即席解释表示同意,并给我补充了一些论据,指出:(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根据中文的文法规律、特点和习惯所作的完全正确的译法,“Deutschland”可译为“德国”,也可译为“德意志”。例如“Neues Deutschland”即译为“新德意志报”而不是“新德国报”。(二)按中文习惯,国家名称中国名均放在前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等,这里“中华”、“美利坚”都是名词而非形容词。倒译时均须根据原文,绝不会混淆。(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习惯译法,不仅在报刊上运用,而且在正式文件中也一贯如此。(四)德方提出的两种方案均不能成立。首先,中文国名里不能同时出现两个“国”字;其次,如接受德方新译法,人们会以为出现了第三个德意志国家,从而将引起混乱。国内还指示我,如德方继续纠缠,应据理予以适当批驳。按国内的指示,我向西德外交部亚洲处处长贝伦顿作了进一步的陈述。

第六次会谈于9月13日如期举行。冯·史塔登首先通知我方,谢尔外长定于10月10日从纽约乘专机抵上海,然后转飞北京。关于西德国名的中文译法,基于梅兆荣先生向库斯特勒和贝伦顿所作的说明,德方不再提出异议,但希望中方在正式文件中使用外文时,按西德《基本法》和国际习惯写法来处理。王殊就德方记录稿中的第三、第五点表明了不同意见。冯·史塔登对我不反对“德方宣读记录、我方不予反对”这种方式表示“欢迎”,对我同意德方记录第一、二、四点表示“满意”,但提出暂时休会,以便对我不同意非外交官工作人员享受豁免权和特权、要求删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没有利害冲突问题”这句话以及不同意用柏林(西)而主张用“西柏林”或柏林(西区)这三个问题进行内部研究。休会之后,冯·史塔登对我要求删去第五点最后一句表示“遗憾”,但不再坚持;对我不同意用柏林(西)而主张西柏林或柏林(西区)表示不能接受,因为“西柏林”这个名称同习惯的国际用法相悖,而柏林(西区)是四大国之间的用语,且以存在柏林“东区”为前提;关于非外交工作人员待遇问题,德方主张暂予搁置,以后再议。

对于德方提出的西柏林名称问题,我们经研究后,建议国内同意德方意见,理由是东德与西德的交通协定中已接受了柏林(西)这个提法,经国内批准后,我方在9月21日第七次会谈中答复了德方。

最后一次会谈是在9月25日,双方就讨论的问题全部达成协议,仅非外交工作人员的外交特权问题未解决,但这无碍大局。9月29日,双方全权代表在德国外交部草签了公报。草签仪式结束后,王殊根据国内指示通知冯·史塔登:梅兆荣、马康德和祁灵恩三人留在西德工作,希德方给予必要的待遇和方便。冯·史塔登对此表示高兴,说梅等3人可以为谢尔外长访华以及此后的建馆作准备,德方将给予一切方便。王殊为准备接待谢尔访华,提前返国,我在波恩负责谢尔访华的联络工作和筹备建馆。受新华总社的委托,我还负责分社的内部工作,包括搜集谢尔访华的反映等。从此,我就从东德调到了西德,在国内的关系从苏联东欧司转到了西欧司。这也是我从事西欧工作的起点。

但在谢尔外长抵京之前,台湾驻波恩代表处计划在波恩莱茵河畔一家饭店举行所谓双十节国庆招待会。获悉后,王殊在回国前按国内指示向德国外交部进行了交涉,要求德方予以阻止。德方先以种种借口进行搪塞,经我再次交涉,甚至暗示这可能危及谢尔外长访华之后,德方采取了措施,促使台湾驻波恩代表处取消了这次活动。在某种意义上,为建交谈判中未讨论台湾问题补了一课。为了证实这个活动是否确实取消,10月10日当天,我还悄悄地到那家饭店实地考察了一番,只见门上贴了一个通告:由于饭店不提供场地,10月10日的招待会取消。

(作者为中国前驻德大使,文章转自中国驻法兰克总领馆网站)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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